开庭迫害好人 昆明市寻甸县法院戒备森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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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四月十日,昆明市寻甸县天空一反常态,没了往日的“春城”气候,骤然寒气横生,冷风刺骨。早上八点多,带铁窗的特警车驶入两辆,车后装有长棍短棍和盾牌,车上跳下二十来特警,拉上警戒线围住寻甸法院;前后又开来十多辆警车,停满对面车场。

看这阵势,路人纷纷猜测:肯定是哪位大贪官受审,搞这大排场!然而,当天不是审什么大贪官或者重要刑事罪犯,而是对四位修炼“真善忍”的善良法轮功学员开庭。昆明市、石林县、嵩明县、东川区、盘龙区等地的国保、610、政法委等公检法人员也到了,一时间戒备森严、杀气腾腾!

遭迫害的四位法轮功学员是王正礼(男,五十岁,嵩明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局副局长、业务骨干);王菊珍(女,四十六岁,王正礼妹,小学高级教师);毕金梅(女,五十岁,水务局灌区淡水养殖工程师);李晓玲(女,四十一岁,小学高级教师)。他们都曾在单位获得了许多荣誉证书。王正礼从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九年,从嵩明县乃至全国水利系统、水利厅发给的各类荣誉证书;毕金梅被评为养殖专家,得过农业部、水利厅、嵩明县等发给的荣誉证书;王菊珍曾被嵩明县教育局、昆明教育研究会、省教育局等评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李晓玲被评为高级教师,也应有许多的荣誉证书。

四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到昆明寻甸县发放神韵光碟,被警察绑架、构陷。家属聘请到了外地正义律师郭莲辉、兰志学、毛宏伟、姜一兵为他们作无罪辩护;李晓玲家属为她请了本地律师辩护。

四位法轮功学员步入法庭时,高呼:“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需要真善忍!”这熟悉的声音,熟悉的话语,是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一直苦口婆心向世人讲述的真相,这是生命的希望、是救赎灵魂的真言!在这小小的空间,在每个人的耳旁回荡,希望人们用心记住它!

当天,家属都想进去旁听,两次向庭长舒迎东申请,庭长做不了主,找郑副院长,后决定每家开出十人名单,登记身份证,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可第二天就变了,每家只能进三人,法院定了十二人,一人未赶到,换一人都不行。家属问为什么?请解释理由。一法院人员(图片上正面戴徽章的)说:不解释。家属说:不说明理由,讲不讲道理?这人振振有词的说:“我们就是不解释,就是不讲道理,我们法院就是不讲道理。”

家属已八个月未见到自己的亲人了,当时就伤心的哭诉起来说:我们家的人没有犯法,所以我们才来看他们,如果真的犯法,我们也不好意思来了。既然你们说他们犯法了,就让我们进去听听,看看他们到底犯了什么法?你们把位子让给那些不相关的人,他们与我们的亲人是什么关系?难道还比我们更亲吗?是你们在心虚,犯法的是你们……

有路人听了就劝说:不要哭!这些人是没心、没肝、没肺的,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你们家的人是好人,老天会保佑他们的!

开庭后,法官问当事人是否有要求合议庭人员回避?当事人王正礼、王菊珍、毕金梅都要求“无神论者”回避。信仰案件,冲突的一方应回避。法官驳回,回避无效。

辩护律师说:按二零零七年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决定,今天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有三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可参加的陪审员三个都是法院审判员,是违法的。

法轮功学员王正礼向法庭陈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的因由:因身带重病,尤其是高血压,常出现昏晕休克现象,炼功一星期后好了,能提几公斤水上楼了;另因法轮功能提高人的道德,能让人看到人生的希望和目标等,所以要炼法轮功。法官问:你炼法轮功后对你的工作生活学习有何影响?他回答:影响可大了。他的工作涉及到工程项目,这样的工作有许多潜规则,请吃请喝送礼等在当今很正常,修炼后知道是错的,就改正了。有人拿到工程后还不放心,被拒绝了的礼物硬要送来才放心,他就收下并说替对方保管,等工程结束验收后再还给他人。王正礼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工作得到单位的认可,几乎年年评为先进。他的同事毕金梅也说:在她眼里王正礼过去身体很差,但工作能力很强,助人很热心,人人都使得动那种人,修炼后身体好了,工作生活更加认真严谨。

毕金梅陈述到:因单位炼法轮功的人很多,都说好,就跟着炼了,结果真是好。警察到家里和办公室抄走的东西,是我私人的合法材料,修炼用的,没有见不得人的,不危害社会和他人,不能作为罪证等。

王菊珍在法庭上否认了所有的指控,对所谓的“口供”不予签名。并一切非法抄走的物品是我的私有物品,是自己修炼用的,不是罪证。光碟要求法庭当庭播放,看看那里违反了法律法规等。她还说在修炼前做人总是与人争争斗斗,修炼后努力用真善忍归正自己,身体也变好了。

李晓玲对公诉人或律师陈述过自己因学法轮功后心里踏实,知道活着的意义。我们只是炼炼功,交流一下心得,感受到一切生命都是为法而来。丈夫先不同意她炼,他们吵闹过、打过,都没动她的心,后来看到了她的变化,也就不再管她了。在法庭上又表示如果自己做错了事,是自己个人的问题,不能算在大法上。

针对公诉人指控,律师辩护:《刑法》第三百条与罪名没有联系。第三百条法律是在有动机、有目的的情况下故意犯罪,此罪名危害的对象是“国家法律实施”,国家哪一部法律实施遭到了破坏?谈不到客体受到了侵犯,罪名是不成立的。公诉机关起诉超越了司法权限,信仰活动中的制作、宣传不仅破坏不了法律实施,而且是合法的。当事人之间不是组织关系,是兄妹、同事,本来就有往来,修炼后也不会变成组织,没有组织特征和形式,他们无论拥有什么资料,什么物品都不构成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执法机关的另一法律依据是“两高”司法解释。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只针对邪教,不针对法轮功,法轮功不是邪教,至今找不到一份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文件。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与中央办公厅公布的十四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公诉人马上回应说:“公安部的文件不代表法律”。律师又回应说:“两高”解释也不代表法律,因不是人大制定的。

律师指出,神韵里讲的是中华五千年文化,有舞蹈、有关贵敏唱歌,多好的晚会节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只能让人道德升华;“真善忍”是修炼者用来修身养性的标准。九千万以上的人祛了病,主观上不反对国家政体,学员被法轮功理念所吸引,仅坚守道德修养,身心受益。没有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资料中少部分涉及到对党的批评,对社会也不造成影响,是思想自由的表现。如果只允许发出一个声音,一种言论、统一歌功就不叫言论自由。一旦出现尖锐的、极端的、攻击性的言论就用暴力、专政、行政等文革式的手段压制,就是破坏言论自由,破坏法律实施。信仰本身包含了传播,人民有自由发表、传递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是受到世界人权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保护的。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签署过有关人权公约,就要自觉去遵守它。信仰自由也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不应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当事人无罪,应依法释放。

律师认为退一万步说,假如“两高”的司法解释等适用于本案,那么,整个案件也是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

公安阶段、检察阶段不让接见当事人,剥夺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限制旁听人数和发“旁听证”是违法的,是对信仰团体的歧视。就因为法轮功没有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就说是非法的、邪的,我国有些组织也没有到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如妇联和党中央都没有登记注册,能说是非法、是邪吗?

在案件现场,当事人认为迫害法轮功是有罪的,不能让警察犯罪,就开车想离开警察视线,可警察紧追不放才停车,车停住了,警察还开了两枪,这么重要的情节都不作事实描述记录在案,知道违法故意遗漏,这点事实都不敢承认,可想而知,所提供的证据可信吗?开枪后,把当事人控制住,也不出示证件,无相关法律手续,就开始野蛮搜查。没有在有当事人、见证人、搜查人三方的情况下,当面清点签名认可。无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忠实于现场客观的记载。仅公安一方之词,一些物证、数据结论是事后才告诉当事人的;九名群众“见证人”只有签名,没有身份说明,有法院的印章又有何用?证人不出庭作证,公诉人复述情节又不合常理,法庭无法询问、辨别、释疑,其证人证言合法性经不起检验。检察院、法院不是案件侦查员,不了解原始证据来源与真实性,只有图片能说明什么?现场搜查、抄家、抄办公室得来的物品,只能证明当事人是法轮功学员,不危害他人,也不危害社会,与罪名没有联系,不能作为物证;信仰本身就包含了传播,如果他们传递给他人,能给人带来好处,给社会带来好处,那是做好事。

“物证”也要在法庭出示实物,书证要复印件,不能以图片外观作证据,要看其中内容是否与案件有联系、与罪名有关;光碟要按当事人的要求当庭播放,看看是否可作物证;手抄本、笔记本、心得交流刊物是当事人思想领域的东西,是他们修炼、学习、收藏所用。国家法律是不承认思想犯罪的;无签名的口供也不能做证据。

一切证据苍白无力:有没有物证?物证在哪里?来源于何处?为什么不出示?理由是什么?无鉴定句、鉴定文、鉴定资质、鉴定单位,无鉴定人签名,把“认定”当作“鉴定”。诸如此类,把所有人证物证的瑕疵联系起来就会看到:最简单的法律常识问题在检察、起诉中都不能把好关,无法律监督责任渗入其中。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思维,对法律负责,不能凭主观臆想臆断那样的随意性处理,这是严重的破坏法律。如果我们硬是要坚持这样办下去,用破坏法律的方式来审一件“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危害性会很大。这样的审判难以服众!一切的违法都为了掩饰“非法”,这样的案件应撤除。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请求法庭宣告当事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开庭结束了,法庭外二十多位家属,还有法轮功学员,在寒风中等到下午五点三十。参与旁听的家属很是感慨,对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也非常震撼!对法轮功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更理解了自己的亲人:不仅是无罪的,还是好人。家属们连声感谢律师!七个多小时过去了,亲人的声音:“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需要真善忍!”似乎还在耳旁。

世人啊!为了您能明白真相,法轮功学员做出了怎样的付出!请您一定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需要真善忍!请您一定辨别善恶,认清正邪,回归善良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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